律师档案
郑洪鹏
郑洪鹏律师
天津 滨海新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郑洪鹏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什么是仓储合同?仓储合同有什特点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10-30 13:11)    点击:35

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仓储合同,但是却不了解是什么样子的合同,那么,什么是仓储合同?仓储合同有什特点呢?一起来看看吧!

一、什么是仓储合同?仓储合同有什特点?

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,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。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,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。

二、仓储合同有什特点?

1、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,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,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。

2、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,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。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。

3、仓储合同的保管人,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。

4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。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。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。

三、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

1、平等的原则

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,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。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、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。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。

2、等价有偿的原则

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,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,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。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。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、资源投入的多少,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。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。

3、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

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,通过广泛的协商,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。任何采取胁迫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。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,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,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。

4、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

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、危害环境、超越经营权、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。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、妨碍人民生活、违背道德的行为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零四条,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

以上就是“什么是仓储合同?仓储合同有什特点?”的相关内容,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,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,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郑洪鹏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遗产继承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洪鹏律师,郑洪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郑洪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82240108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郑洪鹏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滨海新区律师 | 滨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郑洪鹏律师主页,您是第15163位访客